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10月19日下午,由海南中改国浩自贸港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建言专家研讨会”在海口召开。
来自律师协会、商会协会、智库及科研单位的专家代表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积极建言献策,为草案的完善贡献智慧和力量。
海南中改国浩自由贸易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淳主持本次研讨会,并提出,中国经济发展离不开民营经济,《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是保护民营经济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法律,而且是一部关乎民生发展的法律。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第一,当前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中央在推出一揽子增量政策的同时,也在积极研究中长期改革举措。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要充分考虑内外大背景的变化。第二,适应大背景变化要从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处理好中国与世界关系的目标出发制定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关键是加强民营经济的权益保护,增强企业信心和预期。第四,核心是强化公平竞争,为民营经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建议,一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名要更加突出“保障”;二是从法律语言的角度进一步规范相关表述;三是处理好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如对现有的立法进行清理,对于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进行及时清理。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匡贤明认为,要以解决政府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为重点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并尽快形成防范机制与申诉动态机制。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会议主席池英花建议,第一,尽快制定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将名称改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障法》,明确适用范围和保障主体,让这部法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二,针对目前民营经济存在制度体系、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对劳动者保护权利等方面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应当明确依法经营的法规和民营经济依法享有的权利。
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深圳市人大代表曾迈建议,第一,增加市场准入公平的内容,明确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的标准和操作流程。第二,规范民营经济行政执法,处理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要有明确的主体承担。第三,要明确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处罚措施,详细界定在民营经济初级发展的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不同主体的具体责任。
海南省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南宁建议,第一,用语要更适用于法律法规,例如民营经济人士的用法、“新动能”不是法律专业术语等。第二,部分表述可能引发歧义的条款内容可作删减,例如删除“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等。
深圳市律师协会立法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黄宜平建议,第一,关于民营经济组织的定义要更明确。第二,增加鼓励创新的适当容错机制。第三,搭建用工和求职信息平台。第四,关于规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增加检察机关行使检察审查权的相关内容。第五,关于民营企业家限高的问题,增加“执转破”的衔接程序。第六,增加一些关于空间保障的鼓励类内容。
中国南海研究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研究中心主任于涛建议,第一,成立综合协调评估机构,负责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问题。第二,制定举报违法行为不受打击和报复的具体法规,保障民营企业家基本权益。第三,定期对公平竞争条款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第四,各省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民营经济促进机构。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闫丽彬建议,一是法律专业术语和政策性文件用语有所不同,要有所区分;二是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行为的法规条款需进一步细化;三是涉及反垄断的规范操作、政府责任包括相应组织的责任要增加相关内容;四是涉及企业的融资、民营企业的债券包括融资模式还需完善;五是规范经营应体现政府行政公权力的合规指导;六是增加落实民营经济促进中主体责任、告知承诺制的内容;七是有关行政执法是狭义执法还是广义执法还需进一步说明;八是法律责任方面,有关处罚主体、具体处罚措施还需制定更详细的法规。
海南寰球国际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罗闯提出,第一,加强企业教育与培训,提升民营企业经营能力和个人综合能力;第二,政府下放部分职能给行业商协会,提供一定资金支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解决过度竞争等问题。第三,追究相关责任要合理划分。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黎青艳建议,第一,要制定对应的条款规定才能有效落实。第二,合并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第三,删除部分内容相近的条款,增加“各地方政府制定相对应的配套措施”。
海南东方新丝路职业学院校长教授黄景贵建议,第一,在海南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先行试验区”,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红利,作为国内外对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信心的重要呈现。第二,在“民营经济发展先行试验区”全面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真正实现国民待遇和市场的全面开放。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魏夕雅建议,第一,实现民营经济平等要有具体的标准,例如民营经济组织划拨土地用地方面也要实现平等对待,相关举措还需细化。第二,新设立一个机构,负责综合处理民营企业发展遇到的问题。第三,发挥协调牵线搭桥桥作用,发挥类似“12345”的作用,并新增需要监管的内容。
海南省跨境电商协会产业研究院院长王焕提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对民营企业是喜从天降。他建议,第一,“期待早产,等待顺产,担心难产”。第二,希望《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之后,带动中国民营企业“百花齐放”。第三,希望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同台共舞”。
海南自由贸易港研究院副院长郭达提出,第一,进一步强调“毫不动摇支持国有资本做大做强做优”和“毫不动摇的支持民营资本做大做强做优”。第二,在公平竞争章节建议增加监管一致性条款,特别是政府监管一致性条款。第三,在权益保护章节,按着“同等保护”原则,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及其产权平等保护;同时,增加针对民营企业的救济性条款。
海南自由贸易港研究院副研究员郭文芹认为,第一,立法的根本目的是稳定民营经济的预期,增强民营企业信心。民营经济发展困境的核心:一是保障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的环境,使他们在经济发展中、市场经济发展中平等对待;二是规范政府的相关行政执法行为,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第二,需要制定更具有操作性的条款。第三,关于规范经营,建议删除第三十五条。
(中国日报社海南记者站 陈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