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
《通知》适用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并已实际出售,购房人房屋来源合法且无过错,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项目。
《通知》对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用地手续不完善、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提出了具体解决政策和方法。《通知》还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补办的手续或等效文件的效力、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和土地信息不一致、土地用途为商住且年限为70年、土地分摊、划拨土地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5类问题解决途径。
《通知》还明确,2021年8月16日后新增不动产登记问题不适用于本通知;在海南限购政策出台前,购房人已签订购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依约支付相应房款的,经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属实后,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以及付款凭证,补办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通知》强调,在解决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对拒不配合完善相关手续,影响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予以公告。(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孙慧 通讯员尹建军 于其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