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3月21日讯(记者周晓梦)3月21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有关事项。该《公告》自4月1日起执行。
根据《公告》,增加“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和离岛信息在海南离岛免税商店(不含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以及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方式外,可对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选择“担保即提”提货方式,可对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且在本公告附件清单内的免税品选择“即购即提”提货方式。使用“担保即提”“即购即提”方式购买的离岛免税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应一次性携带离岛,不得再次销售。
针对“担保即提”提货方式,《公告》指出,离岛旅客每次离岛前购买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可选择“担保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旅客除支付购物货款外,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担保后可现场提货。此方式下所购免税品不得在岛内使用。
旅客离岛时需要对所购商品退还担保的,应当由本人主动向海关申请验核尚未启用或消费的免税品,并提交免税品购物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经海关验核,对旅客交验的免税品与购物信息相符的,海关在购物凭证上确认签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离岛旅客验核签章手续:一是离岛旅客交验免税品已经启用或已经消费的;二是离岛旅客交验免税品与购物凭证所列不符的;三是购物人员信息与交验离岛旅客本人信息不符的。
经海关实物验核通过且购物旅客本人已实际离岛的,海关退还担保。对于购物旅客本人自购物之日起超过30天未离岛、未主动向海关申请验核免税品或未通过验核的,相关担保直接转为税款。
针对“即购即提”提货方式,《公告》指出,离岛旅客每次离岛前购买本公告附件清单所列免税品时,对于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的免税品,可以按照每人每类免税品限购数量的要求,选择“即购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旅客支付货款后可现场提货,离岛环节海关不验核实物。
根据《公告》同步发布的《允许“即购即提”方式提货的离岛免税商品清单》,化妆品、香水、太阳眼镜、服装服饰、丝巾、鞋帽、箱包等15种商品品种被列入其中。该清单还对各商品品种的每人每次离岛限购数进行明确。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方面的具体内容。
(周晓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