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十一条措施支持共享农庄发展

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共享农庄发展的十一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旨在解决共享农庄发展中存在的“堵点、难题”,促进共享农庄健康有序发展,把共享农庄作为乡村振兴有力抓手。

我省出台十一条措施支持共享农庄发展

来源: 海南日报
2021-10-15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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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共享农庄发展的十一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旨在解决共享农庄发展中存在的“堵点、难题”,促进共享农庄健康有序发展,把共享农庄作为乡村振兴有力抓手。

《措施》包括加强规划引导、完善报建机制、统筹用地保障、完善供地模式、简化用地审批手续、统筹推进产业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拓宽经营发展模式、健全财政支持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建设和运营监管、强化组织领导等方面。

《措施》指出,市县政府要在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把共享农庄项目纳入本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推动、指导具备条件的村庄在编制村庄规划时一体规划共享农庄建设项目,并予优先审批,已认定的省级、市县级共享农庄要纳入实用性村庄规划。

完善报建机制方面,共享农庄项目报建实行“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机制。建立一年一申报制度。将开办共享农庄项目纳入“一件事一次办、一业一证”改革,建立“跑一次”或“零跑腿”审批制度,探索网上审批“一网通办”。

统筹用地保障方面,新编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支持市县在村庄(农场居、生产队)规划编制中,在不突破规划指标规模的前提下,安排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可用于保障共享农庄等乡村产业项目建设。

完善供地模式方面,探索建立混合用地制度,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共享农庄项目中涉及的加工、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用途混合利用,并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实施差别化“点状供地”,其中主导用途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可按规定采取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方式供地。(记者傅人意)

(傅人意)

【责任编辑:蔡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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