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起海南将全面禁止这些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

记者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办法》中修改了野生动物的界定,新增了多条违法处罚的措施。

8月15日起海南将全面禁止这些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20-08-08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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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8月7日消息(记者 谭琦 实习生 倪海淮)记者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办法》中修改了野生动物的界定,新增了多条违法处罚的措施。其中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最高处以价值和违法所得二十倍罚款;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对违法单位的责任人最高处罚五十万元。

据了解,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7月31日通过,系该《办法》的第二次修正。

《办法》中对野生动物的界定进行了修改,野生动物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办法》明确禁止了野生动物的食用。《办法》中提到:海南本省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新增了多条对于野生动物违法的处罚条例。新增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并对食用者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谭琦)

【责任编辑:许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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