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制定12条措施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生产

海南日报记者从海口市农业农村局获悉,《海口市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恢复生产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已正式印发。 该政策支持对象为海口市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4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结束。

海口制定12条措施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生产

来源: 海南日报
2020-03-11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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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日报记者从海口市农业农村局获悉,《海口市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恢复生产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已正式印发。《措施》从加大金融支持、保障企业运营、提供交通便利、减轻企业负担、加强疫情防控5大方面12条措施着手,有针对性地帮助该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迅速恢复生产。

该政策支持对象为海口市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4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结束。

根据《措施》,海口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加强贷款支持,在本政策执行期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复工复产急需少量资金,鼓励采取网络申请, 简化办理程序,优先放贷资金,单户总量不高于50万元。发挥海口市融资担保公司增信作用,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单户融资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本政策执行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给予3个月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本政策执行期间投保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鸡养殖保险、羊养殖保险、大棚瓜菜保险、瓜菜价格指数保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其自缴保费部分由海口市财政承担,一般农户也可以参照本条规定免缴以上险种的保费。

为保障企业运营,海口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对在本政策执行期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记者计思佳)

(计思佳)

【责任编辑:黄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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