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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优惠政策发展总部经济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8-06-06 2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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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晚,海南省海口市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出台《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下称“若干政策”)。根据该政策,对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国际组织等总部企业落户、集聚和发展的将从六个方面实行奖励补贴。

《若干政策》奖励补贴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即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经营贡献奖励、人才激励、集聚区奖励、培育奖励。

其中,《若干政策》明确,将对现有总部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环比增长额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五年;对新落户总部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含个人所得税),前三年给予60%、后两年给予40%资金支持。政策比较显示该项奖励标准高于成都、广州、深圳等其他城市。

对租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五年内可获得最高补贴金额300万元;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总部企业,可获得最高补贴金额1000万元。

对年薪50万以上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经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前三年50%、后两年30%给予奖励。

同时,总部企业高管人员享受海口市相关人才服务政策,包括落户、医疗、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

此外,对形成总部经济集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园区内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予以一定比例奖励。

据介绍,该政策适用于在海口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本市并取得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依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发认定证书的总部。但是,为避免出现企业为了享受扶持政策迁移到其他市县的现象,《若干政策》规定,自《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海南省内总部企业重新变更注册地在海口市的,不纳入本办法扶持对象,不享受本扶持政策。

《若干政策》也明确了相应约束条款,包括企业在申请奖励补贴资金过程中,如未达到其承诺对地方财力贡献的,应全额返还已获得的奖励补贴资金;总部企业(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除外)每年享受本政策的奖补金额,不超过总部企业当年在海口产生的对海南省级和海口地方财力贡献总额,超过部分可结转到后续年度予以拨付。(中国日报海南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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