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先预付后清算

作者:叶娇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
2017-07-11 1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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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我省印发《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先预付后清算 哪些人可申请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为推进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日前印发《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所称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规程明确,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市县、洋浦医疗保险基金。要求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实现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结算。可将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城乡医疗救助等纳入“一单制”结算。

规程要求,参保地社保局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可以探索网站、手机APP等多种形式办理。参保地社保局收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提交的跨省异地就医申请时,经办人员应即时审核确认办理。

要求省社保局在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确定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并统一签订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协议。

异地转诊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需提供《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异地结算申请表》,以下简称《转诊申请表》,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一家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经社保局确认通过的《转诊申请表》,于签署意见当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三个月。转诊治疗如超过三个月,凭《转诊申请表》复印件,提前向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延期。

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执行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出院时,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省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参保人员因故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相关信息由医疗机构上传,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

关键词跨省异地就医

什么是跨省异地就医

指参保人员在省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

关键词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6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城镇居民。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因病情需要,按政策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人员。

关键词预付金

预付金来源于哪里

规程明确,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市县、洋浦医疗保险基金。(叶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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