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飞调查 | “史上最严”休渔期 文昌沿海仍有人用网具非法捕捞

作者:姜飞 来源:南海网
2017-05-11 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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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飞调查 | “史上最严”休渔期 文昌沿海仍有人用网具非法捕捞

【新闻提示】今年5月1日,全国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启动会,在浙江宁波、辽宁大连和海南三亚同步举行,标志着休渔时间更长、被纳入休渔范围的渔船更多、监管力度更大的海洋伏季休渔新制度开始实施。休渔时间从往年的两个半月延长至三个半月,至8月16日12时结束,被称为“史上最严”海洋伏季休渔期。

然而,南海网记者近日在海南省文昌市海域调查发现,文昌沿海一带仍然有人用称为“八卦网”的捕鱼网具,日夜不停地非法进行捕捞作业。

“史上最严”海洋伏季休渔期 文昌沿海仍有人非法捕鱼

公开资料显示,每年春夏季是主要海洋生物种类的繁殖期和幼体生长期。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是为了有效地保护海洋生物的产卵群体和幼生群体,增加补充群体数量,让主要海洋渔业资源品种得到普遍养护,并有利于资源群落结构的改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自1995年在我国管辖海域全面实施,是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一项重要制度。

今年以来,我国施行的新休渔制度统一和扩大了休渔类型,首次将南海的单层刺网纳入休渔范围,即在我国北纬12度以北的四大海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均要休渔。首次要求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

“有些外来人员在当地捕鱼,连几厘米大小的小鲜小虾都不放过,当地渔政部门实际上是了解情况的,但是为何不管呢?”南海网记者近日接到文昌当地群众反映,尽管海南已经进入“史上最严”的海洋伏季休渔期,但文昌沿海一带仍然有大量八卦捞网日夜不停地捕捞作业,对当地海洋生物种类的繁殖和幼体生长构成严重威胁。为此,南海网记者多次赶到当地进行走访调查。

姜飞调查 | “史上最严”休渔期 文昌沿海仍有人用网具非法捕捞

文昌沿海一带海域内随处可见飘浮在海面上的网具浮标。南海网记者 姜飞 摄

姜飞调查 | “史上最严”休渔期 文昌沿海仍有人用网具非法捕捞

文昌沿海一带海域内随处可见飘浮在海面上的网具浮标。南海网记者 姜飞 摄

文昌沿海有人用大网具日夜不停地捕捞

5月5日15时许,南海网记者根据文昌当地群众反映的情况,来到文昌市翁田镇抱虎港码头附近海域进行了暗访。记者以300元一次租用民用船只进入离港口约2海里的海域后,在多处海面上看到了漂浮着大量鱼漂围成不同大小的圆形或方形网阵。

“这在我们当地被称为‘八卦网’,一网下去连几厘米大小的鱼吓都难以幸免,对海洋生态平衡的破坏相当严重,渔政部门早就应该制止这种过度捕捞行为。”当地知情人士范先生(化名)告诉南海网记者,这种网具名为“八卦网”,实际上已经不允许再使用。然而,上述网具在今年5月1日实施禁捕后,早就出现在文昌一带海域里了。

当天下午,记者又来到港口附近的渔村了解情况,当地村民反映称,由于现在正处于休渔期,渔政部门已经明令禁止用网具捕捞,所以他们现在想吃鱼的话,只能使用钓具钓鱼,继续顶风作案使用“八卦网”捕捞的人多为外地人。

5月10日,南海网记者再次赶到文昌,对文昌锦山潮滩港一带沿海地区走访发现,离海岸线有一海里左右,不少海域里都布满网具。

姜飞调查 | “史上最严”休渔期 文昌沿海仍有人用网具非法捕捞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南海网记者姜飞摄

渔政部门:记者暗访情况确实存在

5月11日上午,南海网记者就暗访调查发现的问题再次采访了文昌渔政部门。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站长陈智称,记者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渔政部门并非不管不问。“文昌翁田、铺前、锦山、会文等地确实存在这些现象,休渔期间除钓具之外所有捕鱼方式均被禁止。针对‘八卦网’捕鱼现象,渔政部门一经发现就会割毁网具。”陈智告诉南海网记者,休渔期间,除钓具外禁止其它任何作业类型捕鱼。最近已经分别在会文和东郊割掉47张网具。

陈智表示,记者在翁田等海域发现的非法捕鱼网具仍然大量存在问题,主要是因为他们的执法力量薄弱、执法资源有限。“目前我们站里仅有8名执法人员和两艘执法船只。”陈智表示,下一步会对记者反映的海域进行拉网检查。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文昌5月11日消息记者 姜飞)

新闻链接: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可构成犯罪

所谓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的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划定的一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种类,一般渔业部门会设置红线标示;禁渔期是指根据某些鱼类产卵或者生产的时间而规定的禁止全部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象所规定的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器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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